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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含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食品经营卫生许可条件。   1.餐饮业和食堂的卫生许可条件:   (1)选址: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建筑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章;《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4)食品设备: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要求。   (5)餐具清洗消毒的卫生设施: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要求。   (6)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四条第(一)、(四)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2.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   (1)食品批发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6〕247号)第九条。   (2)食品零售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   ① 选址和卫生防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② 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③ 平面布置(布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七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④ 食品现场生产、加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⑤ 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的要求。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延续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延续。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零售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食品零售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⑧ 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⑨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在申请食品经营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③ 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食品批发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所批发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6)《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8)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3.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在申请餐饮业和食堂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③ 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含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8.食品经营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9.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   12.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附表2)。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和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食品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食品经营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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