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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规定的要求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以上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项目。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1993年4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指因有效期限届满需重新换发新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1份);
7.《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8.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辖区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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