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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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地区: 全国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第060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5月21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 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 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 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 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 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 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 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 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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