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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3/09/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744号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4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2〕25号)收悉。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 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八条规定享受有关从事 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减免所得税 优惠政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企业在“生产性 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 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企业兼营多业应如何确定主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 业的,应“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企业的经营主业。在国家税 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其实际营业额的相对数计算确定其 主营业务。    三、关于企业经营途中变更方式和停产停业,是否视为经营期不足10 年,应追缴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的问题: (一)经营途中变更核算方式,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由于 该企业改为非独立核算后已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 应视同经营期限不足10年,追缴其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二)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但未办理工 商、税务注销手续,其经营期限的确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 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执行。企业“在经 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只能说明该企业 当前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并不能证明该企业已实际终止生 产、经营,因此应等到企业结业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注销手 续时再核定其实际经营期。    四、关于新办并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问 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 知》)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具体期限,其中第三条第五项 明确规定,《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 7月1日起执行。因此,新办并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 惠的执行时间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可。    五、关于服务性行业和技术性服务业如何界定的问题,在实际执行 中,可上报市局审核批复。 主要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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